摘要:确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战略、明确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关系到经济社会转型与改革的全局,对于协调重大利益关系、形成广泛的改革共识、提振社会对改革的信心,意义重大。应针对收入分配体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关键词:中等收入者比重,缩小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目前,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存在一些争议,尤其是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底线区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居民收入的平均值为底线;也有人认为,应以居民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
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分配格局呈现底部较大的“金字塔”型或倒T型,低收入者人数偏多,而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者人数偏少,导致中位数远低于平均数。我国似将平均数与中偏高位数相结合确定中等收入群体为宜。即以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下限,参考80分位数水平,由此合理确定中等收入群体区间。
一、当前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基本情况
(一)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我国城乡居民平均收入2.02万元,全国居民80分位数收入为2.69万元。因此,在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下,2014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应在2.02万元~2.69万元之间。按此标准,城镇居民的中等偏下收入组(收入为1.97万元)和中等收入组(收入为2.67万元)都在该区间内,而农村居民中只有高收入组(收入为2.39万元)在此区间。在区间均匀分布的假定下,城镇中约有18%的居民属于中等收入群体。按同样方法,农村居民中约有10%的居民属于中等收入群体。2014年中等收入群体中,我国城镇居民占比为54.8%,农村居民占比为45.2%。在这一加权比例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为14.4%左右。显然,这一比重严重偏小,与不少发达国家(50%甚至60%以上)相比差距很大。国际经验显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收入群体在人口中占40%以上规模时,经济社会和政治状况会相对平稳。从这个角度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占多数的橄榄型社会,仍是低等收入阶层偏大的分配结构。
(二)大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在平均收入线左右徘徊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水平过大,导致少数富裕群体占据收入份额的比重过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很小,而且平均收入水平也远高于中位数收入水平。因此,客观上存在居民收入“被平均”的现象。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处于社会平均收入线左右,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收入而又低于80分位收入的人群规模,在相当程度上存在。2014年,按照收入5等份分组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居于中间位置的2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万元,而城镇人均为2.88万元,平均数比中位数约高出了8%,大部分城镇居民的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而在农村居民家庭中,中等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为9504元,农村人均为1.05万元,平均数比中位数高出了9%以上,农村地区大部分人的收入也不及平均水平。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的底线是社会平均收入,但大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仅仅略高于平均收入,从而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消费能力的提高。
(三)中等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位置不稳定
北京大学追踪调查数据表明,中等收入群体在居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位置并不稳定。2010年~2014年,中等收入组向更低收入组转移的概率在40%左右,向更高收入组转移的仅占25%,能保持在原等级的只有30%多。就中等收入群体自身而言,收入增长普遍缓慢,甚至出现实际可支配收入明显缩水的迹象。国家统计局5等分组数据显示,2014年,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万元,2013年这一数据为2.42万元,名义增幅约10.2%,远低于城镇低收入组的名义增幅(13.4%),也低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名义增幅(11.2%)。同时,由于中等收入群体大部分年龄在30~50岁之间,刚性支出较大,往往需要背负高昂的房贷压力以及养老和子女养育成本,加之近年来股市低迷下行、财产性收入缩水严重,使得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消费比例甚至出现缩水。
(四)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缓慢增长
近年来,收入分配改革秉承了“提低、扩中、控高”的思路,力图消除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提低”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居民中的最低收入组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由此带来我国收入差距出现略有降低的现象。然而,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增长,由此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仍较低。这可能与大中城市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高昂的生活成本密切相关。它制约了城市工薪阶层积累财富的能力。生活成本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按照上述可比标准,200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8%左右,2010年达到10%左右,2014年为14%左右。可见,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呈现一个缓慢的增长态势。
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中等收入群体城乡分布差异较大
我国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城市居民的收入明显高于农村,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75倍。因此,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农村地区较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万元。在所有城镇居民5等分组中,中等收入组平均收入为2.67万元,远超全国所有居民的平均收入,甚至城镇居民中等偏下组的平均收入也达到1.97万元,接近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说明城镇居民中80%的居民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另外,在农村居民5等收入分组中,仅有高收入组收入(2.39万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中等偏上收入组平均收入仅为1.34万元。说明在农村居民中仅20%左右的居民人均收入超过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可见,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大部分来自城镇地区,占比达到70%~80%左右。结论是中等收入群体城乡分布差异较大。
(二)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阻力较大
据北京大学追踪调查数据,2010年~2014年,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户中,70%以上都会在4年的周期内维持其收入等级,而向更高收入组移动的概率仅略高于30%。而美国的后一个比重为50%,英国和芬兰则为60%左右。在处于转型阶段的国家,居民的收入等级转移的状况应是更为活跃的,而我国的情况是向下移动的概率偏高、向上移动的概率过低,说明中等收入群体不稳定,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等级的难度较大,底层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固化趋势。未来要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关键是实现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变,在减少中等收入群体向更低收入等级下降的同时,想方设法促进低收入群体向更高收入等级转移,由此真正实现由不稳定的“上字型”社会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转变。
(三)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观认同低于客观认同
由于我国贫富差距发展较快速扩大,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15年的0.469,远高于国际普遍认可的0.4的“警戒线”水平。在此背景下,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水平占比均较低,普遍存在“被平均”的现象,再加上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和腐败收入等收入分配不公和居民收入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城乡居民的被剥夺感、脆弱感和焦虑感普遍存在。很多群体虽然在收入标准上被划分为中等收入群体,但普遍存在主观认同感偏低、与定性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且与消费水平或消费取向界定的中等收入群体也存在一定差异。从这个角度看,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观认同远低于客观认同,以收入标准定义的中等群体与主观上认同的社会“中层”人群很不吻合,甚至存在背离的现象。
(四)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还没有释放
据国家统计局5等分组数据,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不仅高于低收入者,而且高于高收入者。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消费支出倾向为69.51%%,占10%的较高收入户消费支出倾向为67.19%,最高收入户消费支出倾向为59.79%,而同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远高于高收入群体,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的消费倾向分别为74.99%、71.77%和68.74%。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于拉动需求发展有显著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高房价、高物价和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普遍具有脆弱感和焦虑感,中等收入群体把相当一部分收入用来储蓄,而真正用于消费的比例不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意愿和消费倾向也较低。综合看,我国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形成,在中间小、两头大的分配结构下,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拉动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不利于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新的需求增长动力亟待形成。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以教育为载体提升人力资本
全面实施15年公共教育,将高中阶段教育全面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由公共财政兜底,全面免除学费,大幅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地区、校际间硬软件差距,有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内涵式发展高等教育,实施宽进严出的招生毕业制度,面向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要求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引入教学科研人员长期激励机制,推进高等院校与校外实践基地、企事业单位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紧密对接,增强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创造基础。鼓励发展民办教育,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教育培训服务。
贯通中高等职业教育,形成一体化的现代职教体系,提供高技能人才系统性培养方案。面向产业需求发展职业教育,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理顺企业内部技能人才上升通道,试点推广现代学徒制,促进技能人才职业化发展。加快培育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深入推进教育对外开放,加大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培训机构等引进力度,积极开展教育走出去活动。大力培育技能人才,以科研管理体制创新和资格认定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多措并举培养高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形成适应国际化要求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的人才队伍。
(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
彻底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通道,使市场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重点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企业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发挥中小企业的独特作用,重视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
加大技术创新要素投入和结构优化,把资金投入用在关键性领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着眼于关键环节,增强对研发、设计、营销、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咨询等专业的人才培育,重视对企业家现代素质的培育。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以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为主)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研攻关机制。
鼓励以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重大技术选择和培育机制,加强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推进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移应用,启动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相关市场培育政策,保证重大专项研发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创新绩效。
在重大专项实施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与技术标准战略相联系,明确专项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责任,推动以我国为主的技术标准。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有效合作的产业创新联盟,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的工程化平台,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产业源头技术的开发,继而辐射带动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鼓励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创新相结合,提升创新水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形成网络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构建支持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支持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
为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创造条件。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合作平台吸纳中小企业加入,积极创办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寻求技术依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成果。
(三)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根据放开与放宽结合、自愿与引导结合的原则,全面放开建制镇、中小城市、大城市落户限制,并以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与年限等为基准,有序放宽特大和超大城市落户条件。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人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鼓励和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不断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问题。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切实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扩大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规模,健全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继续实施免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制度,努力使农民工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把农业转移人口聚居地纳入城市社区医疗服务向体系,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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